北京劳动律师

联系电话:18810751485
律师信息
戴可欣-北京劳动律师照片展示

戴可欣律师

  • 律所: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8810751485

  •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赵某诉某网络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添加时间:2021年11月1日 来源: 北京劳动律师   http://www.pxldzyls.cn/

  宋,北京劳动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核心内容: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即调解原则;及时处理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这是处理劳动争议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调解原则

  调解的原则中说劳动争议可以用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应当在发生争议后先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并认真遵守履行,只有在调解无效时,才由仲裁机构和法院来解决。调解委员会应认真负责地做好调解工作,使争议调解解决。调解要求建立、健全用人单位的调解组织及制度,充分发挥调解委员会的作用、调解工作不仅调解委员会要做,在争议的仲裁、诉讼过程中也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在仲裁程序上表现为,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案件后可以先进行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应尽快进行裁决,而在裁决作出前的任何阶段都可以进行调解。仲裁程序上的调解与裁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在诉讼程序上表现为,人民法院在不同的审判阶段可以先进行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应尽快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与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的原则并不意味着强制调解,而是要求在自愿的前提下,尽量调解解决劳动争议。调解与自愿原则是密不可分的,当事人是否申请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是否接受调解建议,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完全出于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还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自愿达成的协议也无效。在调解中要注意防止久调不决的现象,即能够调解的就调解,不能够调解的就尽快进入裁决或者判决。

  二、及时处理原则

  及时处理原则要求劳动争议当事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当事人应及时申请调解或仲裁,超过法定时间将不予受理。当事人应及时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否则调解无法进行,仲裁则可能被视为撤诉或被缺席仲裁。当事人不服仲裁起诉的要及时,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也要及时,否则失去起诉权、上诉权,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障、调解委员会调解争议要及时,不能超过30天;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案件要及时,不应超过7日,仲裁要及时,不能超过60天;人民法院审判要及时,审判不应超过6个月,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及时处理的原则有助于及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稳定劳动关系,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生活、生产秩序正常化,使社会秩序稳定。

赵某诉某网络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核心内容:员工在单位工作将近半年,但是员工在职期间完成的工作内容跟公司对其所要求的职位描述以及目标完全不符,况且员工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职期间的业绩达成情况,因此,劳动合同约定的奖金支付条件未成就,用人单位没有理由更没有依据向其支付年度奖金。

  

  赵某于2012年4月9日入职某网络科技公司担任技术副总裁,双方签订了至2015年4月8日止的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约定赵某每月工资10000元;税前年度目标奖金总额为140000元,根据服务业绩达成情况和KPI考核得分,实际发放时间在次年1月31日前计算发放;双方还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2012年9月19日,某网络科技公司以赵某不能胜任工作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赵某不服,于2012年9月20日将某网络科技公司申请仲裁。

  仲裁请求为:

  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333元;

  2.支付奖金70000元;

  3.支付2012年9月19日至2013年3月19日竞业限制补偿金40000元;

  4.支付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9月19日期间工资19923元;

  5.开具离职证明;

  6.办理档案及社保转出手续。

  

  1.凭票报销的费用能否作为工资的一部分计算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工作未满一年且未进行年度绩效考核,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年度目标奖金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是否具有约束力

  

  1.赵某主张其月工资不是10000元,而是33333元,是分两笔发放,就此提供了银行打卡记录。某网络科技公司仅认可银行打卡记录中小于10000元的这笔款为工资表示另一笔为凭票报销的费用,赵某亦表示其主张的23333元需向某网络科技公司提供票据凭票报销。某网络科技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应该按照10000元计算而不是33333元。

  2.赵某依据劳动合同约定要求某网络科技公司支付奖金70000元,某网络科技公司主张:年度奖金不是工资,不是按月发放,更不是无条件发放,赵某按月主张7万奖金依据不足,不应被支持;合同约定的14万属于年度奖金的最高限额,并不是固定数额,况且在0元—14万元之间,到底发放多少,是以赵某目标达成情况及考核情况而定。事实上,赵某在我公司处工作将近半年,但是赵某在职期间完成的工作内容跟我公司对技术副总裁所要求的职位描述以及目标完全不符,况且赵某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职期间的业绩达成情况,因此,劳动合同约定的奖金支付条件未成就,我公司没有理由更没有依据向其支付年度奖金。

  3.关于竞业限制补偿款,某网络科技公司明确表示赵某离职后不必履行竞业限制约定,遵从择业自由,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议纪要》第39条之规定,故赵某要求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不被支持。

  

  赵某主张的工资33333元中23333元需凭票报销,凭票报销的费用不应认定为工资,双方劳动合同已约定赵某工资10000元,故本委对某网络科技公司关于赵某月工资10000元的主张予以采信。

  赵某不认可某网络科技公司于劳动合同解除后告知其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某网络科技公司就其主张未提供证据,其主张本委不予采信。

  双方劳动合同对于竞业限制有明确约定,某网络科技公司于2012年9月19日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其已于当庭即2012年10月30日表示允许谢某择业自由。

  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某网络科技公司应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向赵某支付2012年9月19日至2012年10月30日期间竞业补偿款2735.63元。双方劳动合同已约定赵某奖金为年度目标奖金、根据服务业绩达成情况和KPI考核得分在次年1月31日前计算发放;赵某工作不足半年,某网络科技公司不同意支付奖金,且赵某未提供业绩达成情况及考核得分情况的凭据,故其要求支付奖金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现裁决如下:

  一、某网络科技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赵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00元;

  二、某网络科技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赵某2012年9月19日至2012年10月30日期间竞业补偿款2735.63元;

  三、某网络科技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为赵某开具离职证明及办理社保转出手续;

  四、驳回赵某其他仲裁请求。

  

  

  

  更多详情可进入律师主页

  邬锦梅律师,北京推荐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开创律师费由败诉人承担的先河;担任多起杀人、抢劫、职务侵占、高管贪污等重案要案的刑事辩护;先后担任多家建筑工程公司、高新企业、外企、银行等单位法律顾问。如果您有任何法律方面的需求,请拨打免费咨询电话:13391595391,请说明来自)

  

联系电话:18810751485

Copyright 2018-2024

北京劳动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