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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劳动合同如何确定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争议处理程序有哪些

添加时间:2021年12月1日 来源: 北京劳动律师   http://www.pxldzyls.cn/

  宋,北京劳动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涉外劳动合同如何确定法院管辖

  在实际案例中,我们可能会接触一些涉外合同纠纷,涉外合同纠纷的解决是不同于普通合同纠纷解决的,那涉外劳动合同如何确定法院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原则有哪些涉外合同应记录内容有哪些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涉外合同如何确定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涉外合同诉讼管辖规定:因合同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原则

  世界各国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主要是考虑具体案件同本国必须具有某种联系因素或连结因素。由于各国强调的联系因素不同,从而形成了不同的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原则。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属地管辖权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住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等作为行使管辖权联系因素而形成的原则。具体说,在涉外民事诉讼中,诉讼当事人的住所、或其财产、或诉讼标的物、或产生争执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如其中有一个因素存在于一国境内或发生于一国境内,该国就取得对该案的司法管辖权。在这个原则中,通常是以被告的住所地为行使管辖权的根据,这就是"以原就被"的原则。

  ②属人管辖权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行使管辖权联系因素而形成的原则。目前,大部分实行属地管辖权原则的国家为了维护本国公民的利益,也开始以属人原则作为补充:凡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为本国人,其中一方居住在本国国内,本国法院可以藉此主张管辖权;在实行属人管辖权原则的国家,对于诉讼标的物在本国境内的案件,也开始行使管辖权。

  ③实际控制管辖权原则,主要是指英、美等国以"实际控制"或称"有效控制"作为行使管辖权的根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从立法精神看,基本上采取属地管辖权原则,并以属人管辖权和实际控制原则作为补充。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就体现了属地管辖权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借鉴了"实际控制"原则中的合理因素,如争议的诉讼标的物或者被告可供扣押的财产在我国领域内,我国人民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它既考虑对物行使管辖权的地域连结因素,又考虑了对该物实际控制的因素。

  应诉管辖。应诉管辖是指受诉法院对案件不一定有管辖权,但基于被告的应诉而确定了其对案件的管辖。这种管辖的确定原则与国内合同诉讼的管辖确定原则有很大不同。国内合同诉讼的管辖一般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确定管辖。但在涉外诉讼中的应诉管辖与选择管辖不同,在国内诉讼中是不能实行的。应诉管辖的管辖法院不是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之前确定的,法院的管辖权也不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而取得的,而是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对方当事人以应诉的方式自愿接受受诉法院管辖的制度。虽然应诉管辖不是当事人事先协议确定,也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但是它同样是以当事人的意志为前提的,这种确定管辖的原则也是国际上公认的,我国民事诉讼法亦对此予以确认。

  专属管辖。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是指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的法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属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三种:

  ①在我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②在我国履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③在我国履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三、涉外劳务合同应记录内容有哪些

  1、劳务人员基本情况:性别、出生年月、籍贯、住址、联系电话;

  2、雇主的义务和:为劳务人员办理有关签证、居留许可等手续,负责劳务人员的管理、提供住宿、膳食的手续等等;

  3、劳务人员的义务和:遵守所在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不消极怠工、不得私自另行兼职和求职等;

  4、劳务人员从事的工种和工作时间;

  5、工资待遇、津贴、补助;

  6、劳动保护、劳工人身保险,工作、疾病或死亡处理规定;

  7、外劳人员休假的安排:一般合同期在一年以上者,可享受一定时间的探亲假期,在假期内,雇主只付工资不付津贴;

  8、对各种原因导致中断合同的处理方法;

  9、违约赔偿;

  10、纠纷的解决:在合同中要注明在劳务纠纷发生后应采取何种方式解决纠纷,如约定某一具体的仲裁机构仲裁和适用的法律。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涉外劳动合同如何确定法院管辖;的相关知识,涉外合同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劳动合同争议处理程序有哪些

  在我国,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那么关于劳动合同争议处理程序有哪些你又了解多少呢劳动合同争议的程序又有哪些的呢那么接下来,为您带来了关于劳动合同争议处理程序有哪些的相关信息,希望找到的信息可以帮到您。

  一、劳动合同争议处理程序有哪些

  1、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调解程序

  调解程序除因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其它劳动争议均可以由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委员会应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结案,逾期未结案的视为调解失败,当事人可以进行其它程序。

  调解程序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当事人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仲裁申请。如果当事人申请国企业调解程序,调解期间可以扣除,胜诉时效从调解结束之日起继续计算。

  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由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诉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所谓;其它正当理由;须由仲裁委员会认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诉,即劳动争议发生的县、市、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发生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辖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0日。

  对于请求待皮,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它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须报仲裁委员会申拆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应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时处理劳动争议的最后一道程序。以我国《劳动法》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即未经仲裁的劳动争议,法院将拒绝受理。

  劳动争议案件由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依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若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劳动合同争议需要提供的证件

  1、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的送达日期。

  劳动关系的证明: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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