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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可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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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原则 员工劳动安全保障

添加时间:2021年11月1日 来源: 北京劳动律师   http://www.pxldzyls.cn/

 宋,北京劳动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原则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原则

所谓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原则,就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它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用人单位建立必不可少的安全卫生基本条件的保障。

为了做好“三同时”工作,1988年5月27日劳动部颁发了《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对“三同时”管理工作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

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中实施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三同时”。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中实施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三同时”应负全面。

设计单位要对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负责。

施工单位要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设施“三同时”的实施实行国家监察。

员工劳动安全保障

员工劳动安全保障是怎样的

一、劳动安全如何保障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法律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二、如何保护女工及未成年工的劳动安全

法规规定,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不得安排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止从事的劳动。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止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止从事的其它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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