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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怎么购买工伤保险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约定试用期吗?

添加时间:2023年2月23日 来源: 北京劳动律师   http://www.pxldzyls.cn/

  戴可欣律师,北京劳动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戴可欣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非全日制用工怎么购买工伤保险

  非全日制用工怎么买工伤保险呢想必很多人都对此会有疑问,相信大家阅读了下面的相关文章之后,大家对非全日制用工怎么买工伤保险都会有所了解。那么,针对这个的问题,收集整理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您。欢迎大家的阅读!



  一、非全日制用工怎么买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批准成立后就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初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需准备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单位法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该单位所有员工的劳务合同,身份证复印件。


  资料备齐后到社保局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并缴纳职工的工伤保险费。单位参保缴费后有人员变动及时将变动人员名单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位初次参保交费的次月新发生工伤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开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保险报销流程:


  1、发生工伤24小时内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工伤报告表。


  2、发生工伤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3、报销所需材料


  工伤认定决定书。


   发票原件。


  费用明细,住院病历,门诊病历要求原件、复印件。


  工伤待遇审批表。


  工伤职工如果放弃伤残等级鉴定,需本人书写放弃伤残等级鉴定声明,单位盖章。


  工伤职工如需要评残,需到医保处填写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申报表。


  三、非全日制用工工伤保险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执行,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1、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2、由承担工伤的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并不得低于全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3、致残一级至四级的,由承担工伤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享受的伤残津贴为基数,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致残五级至十级的,由承担工伤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上就是由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工伤保险补偿标准的有关知识,通过上述内容,相信很多人都对非全日制用工工伤保险补偿标准有了一定的认识,以后再面对这样的问题再也不会感到棘手,可以做到事半功倍、迎刃而解。如果还有别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约定试用期吗?

  《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严格的定义,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 24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非全日...



  《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严格的定义,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 24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员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采用这种用工形式,就是允许劳动者可以同时打几份工。;




  《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了规范,企业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应符合我国劳动法律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终止非全日制用工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呢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温馨提示


  在用工过程中,目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较混乱。有的用人单位通常约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即可,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二为一,一般长,试用期到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约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问题是劳动合同立法中劳动者意见最多的问题之一。


  在大学毕业生就业方面,一些用人单位通过;就业实习;招聘的方式,让许多正在找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到该单位进行就业前的实习,约定几个月的实习期满后可以与表现好的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而事实上,有时大学生在实习后得不到工作机会,实习期间的待遇也没有相应的保证。


  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的约定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体现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体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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