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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

添加时间:2023年3月25日 来源: 北京劳动律师   http://www.pxldzyls.cn/

  戴可欣律师,北京劳动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劳动者作为生产力中的决定性因素,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此,必须注重对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保护。我国政府历来坚持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重视生产安全和安全生产。早在1956年,国务院就公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规定了工厂的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方面的基本要求。1963年就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

以后,还针对某些特殊问题、特殊行业公布了一系列具体规定,主要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工业企业工人照明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法》等。

尽管国家三令五申要求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严把安全关,把安全施工、安全生产、安全作业作为劳动中的头等大事来抓,但是,仍有不少用人单位,只顾埋头挣钱,置劳动者的健康、安全于不顾,对事故隐患不及时排除,在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强行生产作业,以致频频发生劳动安全事故,严重侵犯劳动者的人身权利,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特别是一些新兴行业的兴起,高空、高压、易燃易爆、高速公路等事故的发生率一直居高不下。因此,针对这些情况,必须运用刑法武器与侵犯劳动安全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以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二者概念的界定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重大事故是指在生产和施工的过程中,因违反相关的安全法则和规章制度,而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是指由于生产设备和条件的不合格,而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的行为。

由上述定义可以看出,两种罪名的界定具有很多相似之处:第一是都涉及安全生产的领域,例如矿难、爆破、塌方等事故中,由于违章操作或违规操作而造成;第二是二者的结果都是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伤害的行为,一般都会导致人员的死伤事故,都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应当处以严厉的惩罚。

但二者的区分也比较明显,一是体现在犯罪主体的不同上,前者的主体是自然人,而后者的主体是法人,但由于在具体的罪行判定中,二者极不容易区分,因此经常会造成一些混乱;二是体现为犯罪行为方式的不同,前者属于作为犯罪,而后者则属于不作为犯罪。

二、犯罪主体不同

1、重大事故罪的主体为自然人

所谓“自然人”,是相对于“法人”而言的一个法学术语,是指在自然状态下生长的个人。具体到对犯罪事实的判定中,重大事故罪的主体,一般是工矿企业或单位的普通员工或负责指挥、领导或监督职能的相关人。

例如,在2013年2月发生在江西省江州市某厂房的一起重大伤亡案件。当日下午三点半左右,由于施工者祝某和安某在搭建物料提运机械时,未能对机械的底架和基座进行合理的连接,造成了机械的突然倒塌,祝某因此当场死亡,安某则属重伤。经现场调研认定,安某的违规操作,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

对于这一事故性质的认定,出现了不同的分歧。但如果能从犯罪主体的确认进行判断,就比较明确。在此次事故中,据安某供称,在机架的搭建之前,检查人员曾提醒其对设备的安全性和连接状况进行检查,并要求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操作,但并未引起安某的足够重视,因此酿成了悲剧的发生。据此,安某本人的违规操作,直接导致了事故的结果。故而,此次事故的犯罪主体为安某个人,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罪,由安某本人承担主要的法律。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为法人

“法人”则是一个对经济社会单位人格化的法学术语,只是具有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与“自然人”主要指独立的个人不同,“法人”则是指某一单位、机构或者组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是负责的工矿企业、党政机构和监管部门,其犯罪也应该由相关的组织来承担。

例如,发生在2011年4月甘肃省武威市某建筑工地一场伤亡事故。据称,当日晚上九点十分,在建筑工人们进行砌墙作业时,由于脚手架突然发生晃动,导致工人失手坠亡,酿成了3死8伤的惨剧。根据事故现场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由该建筑工地的违法开工造成的,应当判定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首先,该建筑工地为了赶进度,罔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对于工人权益保护的规定,强行在夜间进行开工,侵犯了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据幸存者称,当日施工现场的照明状况以及脚手架等设备的安全系数均未能达到规定的要求,因此造成了工人的失手操作,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据此,该案件属于重大劳动事故安全罪,该建筑工地和施工单位应当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的刑事。

三、犯罪行为方式不同

1、关于作为犯罪

“作为犯罪”是说,由于相关人的恶意或不当操作而导致的犯罪行为。由上所述,重大事故罪是由于相关自然人的违规违章操作而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其犯罪行为具有相对的主动性。依据我国法律规定,重大事故罪乃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安全生产、作业的规定而造成。

在上述案例中,我国对于提升机的安装和假设规程与程序都有严格的标准和规定。同时,建筑法对于相关的行业标准、执行方案和操作规范也都有具体的要求。正是由于安某在机架的稳定性连接上,没有严格按照我国关于龙井架和井架物料提升机的相关安全规范章程进行操作,违反了相关的行业标准和具体规定,酿成了惨剧。此外,安某罔顾安全工作人员的提醒,强行进行提升机械的搭建和操作,导致了工友祝某的死亡。另外,据安某供称,其为了谋取在建筑工地的工作职位,伪造了相关的建筑从业资格证书,都属于明显的故意犯罪行为,扰乱了工地的正常生产秩序。因此,这一事故明显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罪,应当由安某本人承担相关的法律,对祝某进行法律赔偿。

2、关于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犯罪”则是指,由于相关人对自身和义务的忽略,而导致了事故发生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主要是指相关的工矿企业、施工单位和监管部门罔顾国家和政府相关的劳动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了施工现场的安全漏洞和设备的不健全,从而造成的伤亡事故。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产生,主要是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造成的。这就涉及到了两个概念:一是对安全生产条件与设施的理解。工矿企业和施工单位的安全设施主要包括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和警示标志,而安全条件则是指,工矿企业和施工单位应当为工人们的生产和操作提供一个安全有保障的环境。二是对于“国家规定”的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是指,依照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所颁布的法律和规定,由国家行政部门和执法部门制定的命令和措施。

在上述的案例中,正是由于该建筑工地违反了国家劳动法对于工人“八小时工作制”的有关规定,以及对于劳动安全生产的相关标准和章程,造成了事故的发生。此外,该建筑工地的施工设备、照明设备也不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同时缺少必要的安全装置、保险装置和警示措施,这些罔顾国家规定和工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都是导致此次悲剧发生的隐患和缘由。

综上所述,对于重大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区分,是事关安全生产以及我国安全法规执行的一个重要问题。对此两种案例的分辨,不仅需要相关的法律支撑,也需要在具体的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加以落实。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以及司法实践和操作的加强,对于相关犯罪事实的认定,也将进一步得到明晰和确认。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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