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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性 辅助性的岗位

添加时间:2015年3月30日 来源: 北京劳动律师   http://www.pxldzyls.cn/
替代性 辅助性的岗位
虽然劳务派遣已经被《劳动合同法》肯定,但是该法对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只是在第六十六条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订的《劳动法》实施细则的草案中也还是用“?”表示的,也就是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也还无法对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进行界定,但可以肯定的是:否定劳务派遣者认为其极易成为用人单位规避劳动法义务的合法外衣的观点是不无道理的,尤其是不能对其适用范围做明确规定的时候,尤其如此。所以相关部门应该对其进行明细规定。
一百零八、劳务派遣工的真正雇主是劳务派遣单位还是接受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动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据该规定,劳务派遣工的真正雇主为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工和接受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的法律关系并非劳动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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