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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客户跳舞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添加时间:2015年6月10日 来源: 北京劳动律师   http://www.pxldzyls.cn/
红星机械厂2004年1季度产销两旺,尤其是销售同比上年增长2倍。为了进一步巩固与客户的合作关系,该厂决定举办与主要客户的春季联谊活动,并指派工会与团委负责安排相关事宜。于是选择在4月3日、4日双休日期间邀请主要客户的业务负责人参加一些娱乐活动。团委书记小楼是厂里的一枝花,能歌善舞,这次活动自然肩负重任。在晚上的舞会中,小楼在陪客人跳舞的过程中不小心摔了一跤,导致踝关节骨折。小楼要求申报工伤,但单位不同意,理由是这不是上班时间,何来工伤之有。问:单位的看法对不对,小楼能否认定为工伤?答:单位的认识是错误的,红星机构厂与主要客户开展联谊活动是厂里的一项工作,这项工作主要由团委来负责,小楼作为团委书记招待客人并陪客人跳舞是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因此小楼陪客人跳舞的过程中导致骨折,应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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