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律师

联系电话:18810751485
律师信息
戴可欣-北京劳动律师照片展示

戴可欣律师

  • 律所: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8810751485

  •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员工加班?

添加时间:2015年11月12日 来源: 北京劳动律师   http://www.pxldzyls.cn/
  前一个问题谈到用人单位如欲安排员工加班加点,必须征得企业的工会及员工本人的同意。除此以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员工同意加班加点,用人单位也不可以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这主要是出于对某些特殊群体的弱势地位而言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女员工怀孕七个月以上, 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她们加班;
  
  2、 女员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她们加班;哺乳期指的是女员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

联系电话:18810751485

Copyright 2018-2024

北京劳动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