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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合同期内“自动休假”实则自行离职的处理办法

添加时间:2015年11月30日 来源: 北京劳动律师   http://www.pxldzyls.cn/
  答:职工在合同履行期间“自动休假”,实则是自行离职不辞而别,是违约行为,应依法给用人单位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以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十九条把遵守劳动纪律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列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同内容的必备条款。根据这些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双方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责任的内容,其中包括职工在合同履行期内因随意离职给单位造成损失应承担的责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和劳动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范之下进行。从一个企业来说,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是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维护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条件。作为劳动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见,职工在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是有一定条件的,自行离职不辞而别,显然违反了《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是一种违约行为,应按照规定向用人单位赔偿造成的损失。劳动部最近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因此,职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时,除法律允许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同意后方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违约的责任。?
   如果企业发现在合同期内不辞而别的职工又到另一企业工作,还可要求该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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