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律师

联系电话:18810751485
律师信息
戴可欣-北京劳动律师照片展示

戴可欣律师

  • 律所: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8810751485

  •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最低工资标准常见问题解释

添加时间:2017年6月16日 来源: 北京劳动律师   http://www.pxldzyls.cn/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用什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劳动者,企业当然也包括乡镇企业;还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还适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如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
   这里还应注意的是,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所称固定工、临时工、农民工、短期用工以及试用、熟练、见习期的劳动者等。
  
  用人单位在扣除哪些项目之后,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对职工进行培训的费用;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而发给职工的费用和用品,以及企业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企业为了树立自身形象而发给职工的工作着装);发给职工的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用人单位支付伙食补贴、大额住房补助等;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等。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如何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计件、定额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必须在科学合理制定劳动定额基础上,确定基本计件单价和超额计件单价,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基本计件单价计算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超额计件单价用于计算劳动者超出正常劳动的工资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能否以实物替代?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文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因此最低工资标准不能以实物替代。
  职工在试用、熟练、见习期间,用人单位能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确定试用、熟练、见习期是为了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一个相互的选择过程,双方已确立了劳动关系,只要劳动者完成了正常工作任务,其所得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扣除工资后工资余额能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可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者如何利用“最低工资规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要求用人单位明确工资标准,并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要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并履行好工作考勤、领取工资手续,妥善保存工资记录。
   当用人单位侵犯自己的最低工资权益时,应及时向工会反映或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同时,在发生劳动争议的60日内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见习记者胡慧雯

联系电话:18810751485

Copyright 2018-2024

北京劳动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