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律师

联系电话:18810751485
律师信息
戴可欣-北京劳动律师照片展示

戴可欣律师

  • 律所: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8810751485

  •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死亡赔偿是如何规定的

添加时间:2018年7月2日 来源: 北京劳动律师   http://www.pxldzyls.cn/
  我朋友的父亲是陕西省、华阴市的一个农民,在一个工地死亡,该工地是一个私人老板买的一个单位的一栋久楼房来拆建的,他把拆房包给三个农民,于是我朋友的父亲就被叫去了,在拆房的过程没有任何安全措施,连安全帽都没有戴,并且指挥不当,导致我朋友的父亲死亡。死亡后没有老板不理不采,当地乡政府也不管,找劳动局和安监局,都说是民事,管不了。人都死了整整7天了,还是没有人管。给华阴市的市长打电话了,说派人解决,几天了还是没有结果,我的朋友的母亲是半边瘫,妹妹还在读高三,做为一个普通农民,他们真的叫天天不应,他父亲还在太平间,真不知道怎么办。他们想打官司,可是又不知道要花多少钱,是不是他们那么贫困家庭所能承受的,泣求大家帮忙想想办法。谢谢!谢谢!
  律师解答:
  房主和包工头一并起诉,索赔。必要时联系
  工伤的相关知识:
  工伤类型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情况。
  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4患职业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3.2醉酒导致伤亡的;
  3.3自残或者自杀的。

联系电话:18810751485

Copyright 2018-2024

北京劳动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